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关于落实《教学检查制度》的通知
为加强我院校风、教风、学风建设,落实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教学秩序,特制定《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学检查制度》(附件一),请各院系(部)认真组织实施。学院决定于本周(4月22日)开始进行不定期教学检查。
一、检查内容
1、各项日常教学管理制度的落实,尤其是人才培养质量、教学过程管理、教学效果、实验实训开出情况;
2、各专业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教师的教学进度、备课、作业批改、以及教研室活动、听课制度等;
3、重点检查教师、学生上课迟到、早退,上课过程中不关注学生、不管理学生等现象。
二、参加检查人员
教务实训处、各院系院长及教学副院长、教学科长
三、检查方式
检查采用重点检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教学运行中出现的常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各二级院系应采取不定期自查,发现教学中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四、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附件二)处理。
教务实训处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学检查制度
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为了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教学常规检查制度。
一、教学检查的目的
通过检查及时获取教学反馈信息,了解教学状况,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为教学改革和制定相关教学保障措施提供依据。教学检查还为教师的评优、提职、晋级提供参考依据。
二、教学检查的组织和形式
1、组织
教学检查由教务实训处负责组织。各系部也应健全相应的教学检查机制,积极主动地做好自查工作。
2、检查的形式
教学检查采取系部自查和学院重点抽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单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
三、教学检查的内容
教学检查是一项常规性的工作,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期初教学检查
期初教学检查安排在每学期的第一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教师的到岗情况;教学设备的完好情况;课程教学大纲是否完整合适,教师授课计划表制订情况,教材到位情况等。
2、期中教学检查
期中教学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第十一周、第十二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各专业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课程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教师的教学进度、备课、作业批改、以及教研室活动、听课制度等。
3、期末教学检查
期末教学检查一般从期末考试周前两周开始持续到学期结束。检查内容包括各类考试检查;教学实践环节检查;各专业教学情况总结等等。
4、日常教学常规检查
各院系(部)要加强日常教学常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加以总结和记录。
四、教学检查方法
1、院系(部)自查
教学检查以院系(部)自查为主,各院系(部)应在期初、期中、期末按照第三点所列的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填写自查表,写出教学检查总结,并报教务实训处汇总。同时,各院系(部)应根据各阶段教学情况,不定期地开展常规教学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2、学院抽查
分管教学副院长组织教务实训处、教学督导等部门在期初、期中、期末开展教学检查工作,平时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教学检查。
3、教学情况反馈
各院系(部)和学院各职能部门都要通过学生座谈会、教师座谈会、教学情况反馈表、学生网上测评等多种渠道,及时了解教学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有关教师或管理部门,重要事项要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或发文向各院系(部)通报。
五、教学检查工作的管理
教学检查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由教务实训处协同院教学督导组负责组织,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对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各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及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附件二: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部门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由于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事故。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不良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
1、未按时上交《授课计划表》;
2、未经各院、系、部和教务处同意, 私自停课、找人代课、调课;
3、无正当理由迟到、提前下课或脱离课堂10分钟以内;
4、上课时教师未关闭通讯工具;
5、上课时教师衣着不整、抽烟或酒后上课;
6、教师有明显的不认真备课现象,授课时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或讲授严重偏离本课程内容的;
7、整个学期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次数占教学进度计划的四分之一以上;
8、无正当原因,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表》相差4学时以上;
9、命题教师不按规定交付试卷;
10、未按规定封装试卷;
11、学生考试成绩登录出现明显差错;
12、阅卷后,未按时向教务处提供考试分析及成绩登记表;
13、未按时打开公共教室或实训场所对教学工作造成影响;
14、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价值达100元以上300元以下。
严重教学事故:
1、不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
2、擅离教学工作岗位10分钟以上2学时以内;
3、上课时使用侮辱性语言或体罚学生;
4、不认真备课和组织课堂教学,致使授课出现错误且课堂秩序混乱;
5、整个学期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次数占教学进度计划的二分之一以上;
6、无正当原因,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表》相差8学时以上;
7、在试卷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失职泄密;
8、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影响公平、公正评分;
9、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价值达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10、漏订或延误订购教材,造成学生上课无教材。
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中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散布民族分裂、宗教迷信、极端腐朽思想或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2、由于准备不充分,致使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无法进行实验、实训;
3、旷课2学时(含)以上;
4、在试卷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故意泄密,造成重大影响。
5、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价值达1000元以上。
第四条 发生上述以外未列出的其它教学事故,均参照上述条款酌情处理。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1、教学事故的认定
各院系部和教务处在组织教学检查中发现的教学事故,检查人员应及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由院系部和教务处共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批。
2、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学事故的处理是对当事人在事实核实清楚的前提下作出的一种具有处罚性的决定。
一般教学事故在本部门内给予通报批评。
严重教学事故,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检查交本处室备案,在全校教师范围内通报批评。
重大教学事故,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计入本人业务档案,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年度考核等级为不称职。
事故责任人对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院组织复查核定,作出认定或纠正。